专家建议将碳税纳入环境税
日期:2008-09-03
环境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所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尤其当前工业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迫切,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焦点
今年年初,我国财政部税政司、国税总局地方税司和环保部政策法规司联合启动了“环境税”的研究制定项目,据最新消息,目前包括环境税目、税种、启动试点环境税制等在内的“环境税”基本理论架构均已成型,即将进入方案的研讨决策阶段。
为此,本报记者历经两周采访业内数名专家,得到了他们的独家看法。
受访专家:
朱四海
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后
李 晶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博士
王小江
河北经贸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杨引福
北华律师事务所能源环境保护 律师
“考虑到2008年下半年世界与中国的宏观经济形势,年内推出‘环境税’的可能性极小。”8月31日,东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李晶教授告诉《现代物流报》记者说。
当前,伴随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环境与经济的矛盾日趋激化,地方和企业以破坏环境、污染自然、掠夺资源为经济发展代价的现象频繁出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生活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埋下隐患,可以说环境问题已不容乐观。
“而这一问题,随着奥运会的举办变得尤为敏感和突出。”李晶建议,在“环境税”尚未推出的情况下,较为现实且可行的办法便是继续完善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增值税等现行税种,通过对现有部分税种的改革和完善,逐步推广环保理念,加大污染成本,发挥税收对于环境的保护作用。
建议
将碳税纳入“环境税”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这一背景下,适时开征环境税来解决我国环境保护中的问题,无疑是改善环境治理现状的一种最佳选择。
《现代物流报》:作为业内专家,您对“通过制定和征收环境税来实现环境保护”这一举措有何看法?
朱四海:征收环境税是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必须强调,征收环境税只是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从实体角度看,环境保护是需要依托技术进步实现的,无论是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脱硝等,还是工业污水处理、城市污水处理,都需要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治理设施。因此,环境税的制度设计应有利于促进环境治理的技术进步,有利于环境产业的发展。
当然,考虑到气候变暖问题的紧迫性,还应该考虑将碳税纳入环境税政策框架,尽管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我国还不需要承担具体的CO2减排义务。
李晶:从经济原理角度看,通过建立这种约束和补偿机制使环境成本内部化,令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和损害者承担与其行为对应的环境责任,督促其有效地节制自己的环境损坏与污染行为,是十分必要的;这种机制为环境资源的再生产提供制度化的补偿通道,以维护生态环境资源的可持续性,也是切实可行的。
另外,国家先后出台多项支持环保政策(目前已形成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广泛实施的排污收费制度、不断推出的支持环保税收措施等,为开征环境税打下了坚实基础。
王小江:“环境税”征收的根本在于通过税的征收来达到促进经济合理发展、进行资源有效配置和收入在社会各阶层进行合理分配。
所以,在环境税理论机制的建立上,我们应重点注意经济发展与税收的合理关系的建立,如果因为税制建立的不合理,导致经济下滑或人民生活水平的下降,就失去了我们本次改革的意义。这一点,无疑也是我国在推进“环境税”改革中应予注意的问题,否则就会陷入经济发展与环保相抵触的怪圈。
坚持
污染者“埋单”原则
在征税原则上,业内有三种方案值得考虑:以污染者付费为征收原则的“污染排放税”和以受益者付费为征收原则的“一般环境税”及以使用者付费为征收原则的“污染产品税”。
《现代物流报》:作为业内专家,您认为当前实施上述那一方案更具必要性?
杨引福:当务之急,实施“污染排放税”更有必要。现阶段先实施“污染排放税”;条件成熟时再同时实施“污染排放税”和“污染产品税”;条件具备时再同时实施“污染排放税”、“污染产品税”和“一般环境税”。
李晶:比较看好“污染排放税”,因为其不仅有成熟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还有直观的目的性,即基于以“污染者”付费为征收原则,征税就是为了减少污染排放,从污染的源头治理污染,责任明确,目的明确,便于提高公民纳税意识。
另外,更有现实的可操作性。这一方案可以将包括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在内的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碳排放设定为征收范围,并借鉴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设置经验,分设税目及具体子目,灵活性大,可操作性强。
朱四海:环境税的税种设计要反映当前环境问题的主要矛盾,具体讲,就是要有利于促进“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20%、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主要污染物(SO2、COD)排放总量减少10%约束性指标的实现。
因此,“环境税”既要依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征收“污染排放税”,也要根据使用者付费原则征收“污染产品税”。其中,面向煤炭消费者征收的硫税、碳税,面向汽油消费者征收的“能源税”,以及面向水体污染者征收的“污水税”应成为主体税种。
总体上看,“环境税”发挥作用还有赖于对现行税种的“绿化”,特别是对现行的资源税、消费税的改革。
王小江:掌握谁污染、谁付税;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两个原则,选择实施条件成熟、易于推行的污染排放税目,如硫、氮和工业污水等,先行开征;在适当时机,再考虑独立开征碳税。另外可先在利润丰厚的行业入手,依次递减,保证企业和个人的基本利益不受损,保证社会正常稳定。向有利于环保的方向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