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改革必须加速
日期:2008-08-16
我国自2004年开始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几乎涉及到了所有的税种,并已陆续进行改革,但其中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至今尚未在全国推行,从各方面来看,目前都需要加快这一改革进程。
生产型增值税弊端严重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1994年~2006年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平均为48.7%,因此,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最重要的内容。目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是生产型的增值税。所谓生产型的增值税,是指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款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中所含进项增值税款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消费型增值税则可以全额抵扣。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有130多个国家实行增值税,其中绝大多数国家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只有中国、巴基斯坦、多米尼加和海地等少数几个国家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在当前形势下,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病越来越明显和严重;第一,影响技术进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由于购置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中所含增值税不能抵扣,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特别是影响企业向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及基础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新技术的采用和经济结构的调整。第二,影响中国的产品出口。出口退税是世界各国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通用做法。而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出口产品中固定资产所含税款没有抵扣,这必然会提高价格水平,降低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上述问题只有在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之后,才能予以解决。由于中国经济结构正处于战略性调整时期,新技术、新设备的采用至关重要,为了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尽快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有利于“一保一控”
在去年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提出“防过热,防通胀”作为宏观调控的政策和任务,这对今年上半年经济的平稳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今年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大,不确定因素增多,目前我国经济出现了许多新的困难,企业成本持续上升,利润下滑,出口困难,亏损企业增多,经济增速较大幅度回落,面临着进一步下滑的风险。面对这种形势,中央明确提出下半年要“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在这“一保一控”任务中,把“保发展”放在了“控物价”的前面,因为只有经济发展,增加供给,才有利于控制物价上涨。
在实现“一保一控”任务中,财税政策能发挥重要作用,其中,增值税转型改革就有利于这一任务的实现。第一,有利于剌激投资,从而促进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这些年来,增值税转型改革之所以迟迟未能在全国推行,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有人担心当我国经济出现过热和投资增长过快的情况下,实施增值税转型会给过热的经济“火上添油”。那么,在当前经济出现下滑风险情况下,应当说,加快增值税转型改革,正当其时,因为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具有明显的减税效应,有利于促进经济平稳并较快发展。第二,有利于促进技术升级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特别是减轻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的负担,从而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第三,由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从而有利于促进出口。
目前的增值税转型试点并不彻底
我国于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三省一市进行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试点,至今已四年。后来,又在中部地区六省份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进行扩大试点。今年以来,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允许内蒙古东部5市(盟)纳入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范围;最近,同意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所有行业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
根据东北试点的有关规定,先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八个行业进行试点,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范围仅限于新增的机器设备等部分(厂房、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抵扣的原则是,以税收增量为限,即只能从当年新增的增值税税额中抵扣。根据东北试点第一年的统计,东北三省当年新增机器设备共发生进项税额40.44亿元,实际退税27.47亿元,占67.93%,尚有12.97亿元未抵退。从试点的结果看,对拉动东北地区经济的增长和结构的调整,有一定作用,但相当有限,因为东北三省实际抵退税,仅占同期三省增值税收入的3%。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 严格来说,东北试点只是一种优惠政策,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转型”,未能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而增值税的本质特征和最大优点,就在于它是中性的,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而这是以增值税在各个地区、各个行业的广泛使用为前提的,它最忌讳被当做优惠政策来运用。
2. 适用范围偏窄。目前东北地区只在八个行业试点,这虽然涵盖了东北地区大部分工业企业,但仍有相当比例的企业被排斥在外。试点范围窄,造成了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之间税负不公平,增加了征管难度与成本。
3. 增量抵扣办法存在弊端。所谓增量抵扣,是指符合试点认定条件的企业,其应抵扣的增值税额,只能在当年增值税收入超过上年的部分中抵扣。这一规定存在诸多问题:一是进一步限制了享受试点企业的范围。2004年,有税收增量的企业,仅占认定企业总户数的45.4%,而实际享受扩大抵扣的企业只占认定企业总数的24.6%。二是不利于老企业的发展。在未能享受增值税扩大抵扣的企业中,老企业占了很大比重。这是由于老企业历史包袱沉重,不但承担着生产成本,还承担着改革成本和社会成本,经济效益难于在短期内产生飞跃,难以很快实现增值税的增量,从而被排除在抵扣范围之外。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最需要政策支持的正是这些需要通过增加投资实现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的老企业。三是企业存在加重负担的隐患。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后,固定资产原值将减除所含的进项税金,应计提的折旧额相应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随之上升,企业如果不能实现增值税增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就无法抵退,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但没有享受到扩大抵扣优惠政策的实惠,反而增加了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因此,在实践中,部分企业甚至提出退出试点的要求。
4. 只在部分行业和地区,而非全部行业和地区试点,会滋生各种形式的避税、骗税行为,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例如,一些企业利用假新办、假重组方式享受政策优惠,有的采取将老企业的设备“卖”给新企业,或者将存量固定资产通过变卖的方式获得抵扣,等等。
上述问题,只有在全国普遍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才能得以解决。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