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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税制差异挑战国际税收 日期:2002-10-29
【新税网北京10/29/2002信息】 “受害者”
最近,日本东京市税务局调查发现,麦当劳快餐连锁店500多名高级员工漏报
1996至1998年美国母公司赠予的在日本行权的股票期权所得,共查补税款加
罚款达10亿日元。对此,该店员工大叫冤枉,说这些期权股票尚未出售,按美国规
定必须推迟至出售时征税,而日本税法也规定对股票期权所得推迟至股票出售时征税,
但推迟征税只适用本国企业职工,不适用于外国公司在日本子公司的职工。这样,麦
当劳日本分店的员工就成了“受害者”。
差 异
日本麦当劳员工之所以成为“受害者”,是因为美国和日本对股票期权的征税规
定有差别。目前,世界各国的股票期权税制差异甚大,征税规定各不相同,主要表现
在:一、对职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环节选择不同。有的在期权赠予环节征税,有的在
期权行使或股票出售等环节征税。二、对股票期权所得的性质界定不同,有的国家认
为属工薪所得,有的认为是资本利得。三、对员工在期权涉及国家服务时间长短的规
定和计算方法不同,有的国家对本国和外国员工的规定也不同。四、期权股票的价格
因各国货币的不同而不同,从而使期权股票出售时应税所得不同。五、对不同的股票
期权方案,各国征税不同。六、与有关国家间有没有税收协定,征税规定也不相同。
影 响
由于各国对股票期权的征税规定不同,涉及的情况又很复杂,这就给国际税收带
来许多方面的影响和挑战,使得由股票期权的跨国征税引发的税收问题屡见不鲜。这
些问题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重复征税大量发生,二是征管漏洞增加,导致跨国偷税逃
税现象严重,三是国际税收争议大量增加。
今年3月,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财务委员会税收协定工作组的一份
调查报告称,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职工股票期权的跨国征税问题已成为国际税收争
议中最主要的内容。这种情况已引起了有关国际组织的重视。
案 例
假设A国规定在期权赠予时征税,同时实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B国在期权行使
时征税,C国在期权股票出售时征税。这样,如果某公司雇员是A国居民,1997
年1月受雇在B国公司工作5个月,B国公司对其赠予股票期权,并规定在赠予一年
后才可行权。但因该雇员在B国工作5个月,不超过183天,而且B国只在期权行
使时征税,不对赠予征税,因此B国对赠予该雇员的期权收益无权征税。而A国虽然
规定对期权赠予征税,但由于其实行税收地域管辖权,所以A国也无权对期权赠予征
税。1997年6月1日,该雇员被B国公司派往C国,在C国连续工作5年,19
98年1月,该雇员行使该期权,购进公司股票,并支付行权价格4万美元,获得行
权收益1万美元。因为行权发生在C国,C国又不对行权环节征税,而A国又实行税
收地域管辖权,那么这1万美元行权收益就被漏征了税款。
在另一种情况下,假设A国实行的是税收居民管辖权,那么它就要对期权赠予征
税,假设为1万美元。到2001年12月1日,该雇员在C国出售股票获得收入3
0万美元,净所得26万美元,C国对其以长期资本利得税率28%征税7.28万
美元。因A、C两国没有相关的税收协定,因此对该雇员在A国已纳税1万美元不能
抵免,这样就造成了重复征税。
现实情况还要复杂得多,如各国对期权所得的性质界定还不相同,而且,随着经
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公司在全球几十个国家发行股票期权的情况已不罕见,那么出
现重复征税或漏征的情况更在所难免。
背 景
股票期权制度始于20世纪70年代。所谓股票期权,是指由公司授予其雇员在
一定年限后可以用某一约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并从中获利的权利。作为重
要的员工激励机制,该制度近年在世界各国的大公司中广泛推行。
随着股票期权制的广泛实行,期权收益在员工薪酬中的比重也急剧上升。据美国
《商业周刊》统计,股票期权收益的平均值已从1985年的4947美元上升至1
997年的88万美元,增长178倍;而同期工资、奖金的平均值只从73万美元
上升至122万美元,增长不到1倍。1997年美国收入最高的10名首席执行官
中,年收入最低为4932万美元,最高为2.3亿美元,其中期权收益在总收入中
的比重最低为96.3%,最高为99.1%。而股票期权收益的增加,使由此带来
的税收问题涉及面更广,程度更深,所以,相关的重复征税或逃税现象将引起国际社
会的更多关注。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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