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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税收收入如何分配 日期:2002-09-17
【新税网北京09/17/2002信息】 由于各项税源性质的差异以及课征方式的
不同,德国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间的划分目前主要采取垂直分配和水平分配两种方式。
税收的垂直分配
所谓税收的垂直分配,是指税收在不同层级的政府如联邦、州以及地方之间所做
的税源划分。在垂直划分中,税种分为两类,一类为专门归属于某级政府的税种的专
享税,另一类则称为共享税,即收入由各级政府(主要为联邦与州)共有。
德国联邦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106条对专享税的具体税种作出了规定,
专属联邦的税种包括关税、燃料税、烟草税、烈酒税、保险税等七类。欧盟成立后,
原属联邦的关税收入已归属于欧盟;州专享的税种为财产税、遗产税、机动车辆税、
土地转移税等六类;专属地方的税种有营业许可税、土地税以及饮料税等;地方政府
虽专有上述营业许可税收入,然而依据基本法第106条第六项第三款的规定,仍应
缴一定金额给联邦及州政府。
属于共享税的税种主要有所得税、增值税等。由于这几项税款占税收总收入的比
例较大,所以它们的分配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有重大影响。目前这些税种的分配比
例大致为:所得税中的工资和个人所得税由联邦和州各得42.5%,地方得15%,
而资本收益税和公司所得税则由联邦及州各半分成;目前联邦与州增值税的分配比例
为50.5%及49.5%。
税收的水平分配
税收的水平分配,是在垂直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税收在同级政府间进行分配,
即将州级税款在各州进行调配,或者在同属一州的各地方政府间分配其税收。
例如,增值税划分给州的49.5%部分又分成两部分在各州之间进行分配。4
9.5%中的75%按州的居民人口进行分配,也就是用这部分增值税除以各州居民
总人数,得出全国统一的人均增值税收入的份额,然后用某州的居民人数乘以人均增
值税分配份额,即得出该州按居民人数分配得到的增值税份额。
而其他25%的部分则依照各州的财政收入能力来加以分配,这部分称做“增值
税补平”,其用意主要是平衡各州财政收入能力的差距。
分配方式的特点
德国的税收收入分配方式具有几个特点。一是依据地方政府改革法,地方政府除
了有其专享税种外,还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共享税,有效改善了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
定性。
二是有效地改善了税收缴纳地点与税收贡献地区的不一致性,并避免各地方政府
争夺税源,造成财政中立的扭曲,例如增值税的分配就采用以人口比例作为收入分配
的主要标准,避免了税收缴纳地点与税收贡献地区之间的争议。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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