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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对经营基础设施的外国公司怎样征税 日期:2002-05-31
【新税网北京05/31/2002信息】 泰国对经营基础设施项目并订有合同的外
国公司征收下列各税:
1.对经营利润按30%征收公司所得税;
2.汇寄税后利润按10%征收利润汇出税;
3.对合同上各项收费按税率10%(从1999年4月1日起至2002年9月30日止降低
为7%)征收增值税;
4.按合同价格征收0.1%的印花税;
5.对进口货物依照规定征收关税;
6.对工程项目的各项支付中缴纳5%的预提所得税。但可从30%的公司所得税
中抵免。
对下列3种情况,预提所得税税率可减为3%;
(1)外国公司在泰国设有事务所;
(2)为在泰国雇员设立防备风险的节约基金;
(3)外国公司从事其它经营,如销售货物等。
如果工程项目所有人为政府机关,上述预提所得税税率仅1%。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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